男大生色膽包天在校樓梯性侵學妹 未獲原諒 法官不輕判

 

台南高分院。(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張姓男大學生於深夜約出不同系的學妹小芬到學校宿舍樓梯聊天,竟在凌晨小芬欲回寢室睡覺時、抱住小芬拉開上衣吸、舔胸部,還以手指侵入學妹下體,小芬不斷反抗,張男才罷手。被告上訴二審求情減刑,台南高分院指張生未獲學妹原諒與和解,難給被告減刑及緩刑,仍判3年2個月徒刑。

判決指出,張男於2017年3月9日深夜近12點,約學妹小芬(化名)到學校宿舍1處10樓安全梯見面聊天,兩人聊到隔天(10日)凌晨近1點許,小芬覺得時間太晚了、表示要回房間睡覺。

當小芬轉身離去時,張男突然從小芬身後環抱住並向後施力,兩人往後跌倒在地,張男不顧小芬掙扎、壓制對方,強摸學妹胸部,並把對方上衣、內衣往上拉開,強行吸、舔女方的胸部,又把手伸進女方褲子內撫摸,用手指侵入學妹的下體,因為小芬不斷反抗,張男才罷手。

逃離受害現場的小芬把這事告訴宿舍管理員報警查獲這名變身狼人的男大學生。從警方到檢方偵查、法院開庭審理,張男都坦承性侵學妹犯行。

辯護律師為男大生求情說,張男是初犯、無前科,如這件案一失足即須入監服刑,實屬不捨,因為他還在念書,可否減刑?讓張男完成學業。

一審法官審酌後不同意減刑,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張男3年2個月徒刑。張男上訴二審再爭取減刑,台高分院法官指,案發時張男不滿20歲,利用學長與學妹關係,對女方強行性侵,造成學妹身心嚴重受創,且張男未取得學妹原諒也未達成和解,難以認同被告犯此案能引起一般同情,刑度維持一審原判,也無法給予緩刑。此案可以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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